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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指导性案例、“两高”典型案例盘点

来源:ub8优游登录地址    发布时间:2024-07-20 23:15:56  点击次数:

  北律信息网每月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月的重要案例梳理。本月重要案例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批、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批典型案例,涉及打击证券犯罪、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金融犯罪领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批典型案例,涉及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等领域。

  1.检例第162号:吉林省检察机关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也包括行政机关为避免公益损害持续或扩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金等对受损公益进行恢复等综合性治理职责。上级检察机关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公益诉讼裁判,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现为2022年修正后的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现为2020修订后的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现为2020年修正后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八十一条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2004年修正)(现为2021年实施的《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2.检例第163号:山西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浑源矿企非法开采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重大公益损害;矿产资源保护;分层级监督;生态环境修复

  【要旨】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公益损害案件,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在多层级多个行政机关都负有监管职责的情况下,要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根据同级监督原则,由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督促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办案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相应监督办案方式,推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层级监督合力,促进问题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现为2019年修正后的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为2019年修订后的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细则》(1994年施行)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现为2020年修正后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检例第164号: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自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于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后果的,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对应的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提出惩罚性赔偿数额,可以以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为基数,综合案件详细情况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十三条(现为2020年修正后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年施行)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年施行)第十二条

  4.检例第165号: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A发展基金会诉B石油化工有限公司、C化工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

  【要旨】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后,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履行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发现社会组织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在人民法院公告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不采纳书面异议而出具调解书,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施行)第二百八十九条(现为2022年修正后的第二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二条(现为2020年修正后的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施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现为2020年修正后的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施行)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2017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检例第16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跨区划公益损害;以事立案;一体化办案;检察听证;诉源治理

  【要旨】对于公益损害严重,且违法主体较多、行政机关层级复杂,难以确定具体监督对象的,检察机关可以基于公益损害事实立案。

  对于跨两个以上省或者市、县级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够使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组成办案组,可同时在下级检察机关设立办案分组,统一工作方案,明确办案目标任务,统一研判案件线索,以交办或指定管辖等方式统一分配办案任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督办或者提办重点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办案中的重要问题逐级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包括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拟采取的公益损害救济方案或者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治理成效,包括涉及不一样的区域之间利益关系调整的,或者涉及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利益主体,特别是涉及不特定多数的利益群体和社会民众,能够最终靠公开听证等方式来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征询对有关问题的治理对策和意见。

  对于因跨行政区划导致制度供给不足等根源性问题,检察机关能够最终靠建立健全跨区划协同履职机制,在保护受损公益的同时,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和相关地方政府统一监管执法,协同强化经济社会管理,促进诉源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第十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施行)第五条、第七条、第八十七条

  1.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其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5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1.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依法严惩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压紧压实“关键少数”主体责任和“看门人”把关责任

  2.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上市公司以外的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虚假信息经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法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定罪处罚

  3.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伙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金融机构的未公开信息实施趋同交易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4.王某、李某内幕交易案——被告人不供述犯罪,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5.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加大违法成本,强化震慑效应

  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3.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持牌私募机构以发行私募基金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6.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

  7.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

  8.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以囤积现货影响期货行情等手段操纵期货市场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七批)

  3.胡某与四川省某乡政府、某县政府、第三人张某林业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1.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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