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测验证的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或者其确认的场所内,以随机方式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随机抽样2台(其中备样1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优先抽取隔爆型或增安型防爆电气产品。
注1:对于设备的非金属部位或外壳,不考虑热稳定性(耐热耐寒)试验和预夹紧试验。
注1:对于设备的非金属部位或外壳,不考虑热稳定性(耐热耐寒)试验和预夹紧试验。
注1:对于设备的非金属部位或外壳,不考虑热稳定性(耐热耐寒)试验和预夹紧试验。
注3:抽样时需复印产品的有关的资料(企标、说明书、图纸、型式试验报告等)。
注1:对于设备的非金属部位或外壳,不考虑热稳定性(耐热耐寒)试验和预夹紧试验。
注3:抽样时需复印产品的有关的资料(企标、说明书、图纸、型式试验报告等)。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3836.2-2021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 3836.3-2010 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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